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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专项整治中韩客货班轮运输——访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王明志 [打印本页]

作者: 廖凸地    时间: 2014-9-14 10:53
标题: 专项整治中韩客货班轮运输——访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王明志

8月1日,交通运输部启动了为期1年的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专项整治,针对航运企业、船舶管理公司、运营船舶、船员等,通过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安全运营长效机制,保障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
长久以来,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在促进两国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在经营和管理模式等方面,仍然存在船舶老旧、经营不上规模、管理薄弱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安全管理方面的隐患和问题较为突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王明志告诉记者,交通运输部党组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部长杨传堂同志亲自部署,副部长何建中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深入研究,成立了以安全总监王金付同志为组长、有关司局领导为副组长或成员的中韩客货班轮航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整治工作方案。
据介绍,专项整治将分为四个阶段开展:
本月,将针对中韩客货班轮公司经营情况、资质保持情况、安全管理状况以及营运船舶和船员的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总结和核实有关情况,梳理问题,提出拟开展的主要工作,明确整治工作要实现的主要目标。
9月,行业将根据前期检查摸底的情况,按照专项整治内容要求,研究提出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和细化措施,并据此开展下步整治工作。
10月1日至明年6月底,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并在明年6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汇总,为巩固阶段督察做好准备。
明年7月进入巩固总结阶段,通过检查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效果,形成和完善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安全营运长效机制,推动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的落实。
航运企业船舶管理公司:落实主体责任 严格准入审查
王明志表示,专项整治活动将针对严格中韩客货班轮运输公司和运力准入审查、强化“营运人”安全主体意识、落实监督检查职责等,集中发力。
整治工作开展期间,将暂停成立公司、新开通航线和新投入运力准入审批,并对现有企业资质和安全管理体系情况进行复核,鼓励企业规模化经营,加大对现有运力的更新力度。进一步落实航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在中国注册的、未建立自有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试运行与从事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体系;2015年5月1日前,完成公司自有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通过我国ISM审核,获得海事部门颁发的DOC证书或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2015年5月1日后,营运船舶均由航运公司自行管理,不得委托管理公司代替。
整治期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辖区内中韩航线客运企业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并形成长效机制。中韩客货班轮专业委员会将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巩固和完善中韩客货班轮航线实名登船制度。
运营船舶船员:加强安全监管 形成长效机制
王明志表示,在加强营运船舶、船员管理方面,海事管理机构将逐船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和评估,加大港口国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关注船员实操能力、船舶救生设备、应急反应计划落实情况、绑扎系固情况的检查,注重对安全管理体系在船有效运行方面的检查和验证。一旦查出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
整治期间,部海事管理部门将对现有船舶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其与现行检验规范的差异,在船舶检验和港口国监督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将建立搜救机构、客货班轮和公司三位一体的搜救合作机制。要求船舶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反应和弃船演习,并明确恶劣气象条件下船舶开航条件,建立抗风等级限制,督促公司建立配套制度。船检机构将加强对老旧船舶的检验力度,对超过25年船舶按特别定期检验标准实施检验。将不断完善、全面实施四类重点船舶和“六区一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重点区域联席会议制度,总结分析辖区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把好责任落实关。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充分利用VTS、AIS、CCTV等监管资源,把好动态监控关。建立船员动态管理机制,把好中国籍船员适任关。建立与中韩客货班轮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建立安全信息预警机制,实现对影响客运船舶各类信息的及时收集、发布和预警,严格监督企业、船舶遵守开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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